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科技研究和推广的规定。

  环境污染问题的最终解决,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科学技术的进步。我国不少工业企业还存在着设备陈旧,工艺落后,资源、能源利用率低,对污水的综合利用水平差,管理制度不完善,净化处理水污染物的技术落后的情况。同时,我国环保产业弱小、技术水平不高,影响污染防治的效果。要改变这种状况,根本的途径是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大力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为此,本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为落实本条规定,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为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制定优惠政策;二是加大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的投入;三是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制定合理的人才流动办法,吸引科技人员向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领域流动;四是加强水污染防治科技队伍的建设,稳定并增加科技力量;五是建立有效的奖励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其进行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依法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六是对采用新技术者予以奖励和扶持,促进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七是依法加强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等。

  公民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是水环境保护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深入持久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是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基础。为此,本条规定,国家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要通过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依法积极普及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水环境保护意识,提倡并引导有利于水环境保护的生活和生产方式,最终使保护水环境成为每个公民和每个单位的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