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

  【释义】

  本条是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方和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的规定。

  1996年国务院在《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抓紧建立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体系和定期公布制度。”水环境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各地是否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哪些企业严重污染水环境,应当使老百姓知道有关情况。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方和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是法律规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准确真实的信息,切实履行这一职责。同时,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方和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也能督促各地方人民政府制订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执法,强化对各种违法排污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确保实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

  本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予以公布,是强化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重要手段。落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的主要责任在地方人民政府。各地方人民政府要将本地区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强化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目标考核,采取切实措施,保障重要水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完成。《“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中要求,从2006年开始,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年度检查和考核。2008年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10年进行期末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目前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已经开始对本地区市、县、区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实行半年一公布、年终“一小考”、三年“一中考”、五年“一大考”的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评价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领导不力,完不成任务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要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