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向水体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的规定。
“病原体”是指传染病原体,包括致病菌、病虫卵和病毒。一般来说,排放含病原体污水的通常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卫生急救站等医疗机构或从事病理研究的病理实验室、解剖室等研究机构。这些机构产生的含病原体的污水,如不经处理就排放,易导致传染病的快速扩散,危害人体健康。为此,本条规定,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公布日期:2011-05-31施行日期:2011-05-31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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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2011-05-31
施行日期 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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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三十二条 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向水体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的规定。
“病原体”是指传染病原体,包括致病菌、病虫卵和病毒。一般来说,排放含病原体污水的通常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卫生急救站等医疗机构或从事病理研究的病理实验室、解剖室等研究机构。这些机构产生的含病原体的污水,如不经处理就排放,易导致传染病的快速扩散,危害人体健康。为此,本条规定,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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