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释义】

  本条是关于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的规定。

  环境监测是指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现代科学技术方法,连续地或间断地对环境各项要素和化学污染物及物理和生物污染等因素进行现场的监测和测定,作出正确的环境质量评价。按照监测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随着工业和科学的发展,环境监测的内容也由工业污染源的监测,逐步发展到对大环境的监测,即监测对象不仅是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因子,还包括对生物、生态变化的监测。对环境污染物的监测往往不只是测定其成分和含量,而且需要进行形态、结构和分布规律的监测。对物理污染因素(如噪声、振动、热、光、电磁辐射和放射性)和生物污染因素也应进行监测。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地、确切地说明环境污染对人群、生物的生存和生态平衡的影响程度,从而作出正确的环境质量评价。环境监测的目的是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为环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环境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制度,主要任务包括:一是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治理状况及其发展趋势;二是对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三是为政府部门执行各项环境法规、标准,全面开展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四是开展环境监测技术研究,促进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水环境监测是环境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防治水污染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完善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规范水环境质量监测活动,建立统一的水污染环境状况发布制度,本条规定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环境监测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监测的性质与任务,环境监测的种类、范围与形式,环境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规范,环境监测数据的管理,环境监测报告及质量保证,环境监测网络的组织与管理等。为保证环境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和可靠,维护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秩序,国家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环境监测制度。目前, 国家环保总局已依法制定和发布了《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水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等一系列环境监测规范。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水环境状况信息的发布是水环境状况信息公开、应用的重要途径。统一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必须建立统一的环境监测数据库,并逐步形成各级政府、各部门环境监测数据的共享机制。环境监测数据信息统一发布,有利于维护政府环境信息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信力,有利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

  为了全面、系统、准确地掌握全国和各个地区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其变化,必须合理设置数量足够的环境监测站点,形成统一的全国环境监测网络。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水环境监测网络,开展水环境监测活动,汇集资料、综合整理,为向各级人民政府报告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物排放情况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