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释义】

  本条是关于禁止违法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规定。

  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在汛期或雨季水位线上升后,一是可能将这些堆放、存贮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冲入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中,污染水体,破坏原有水域的环境和生态功能,危害人体健康;二是会对河道行洪造成阻碍,危害堤防安全。为此,本条与水法、防洪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