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释义】

  本条是关于防止人工回灌补给污染地下水质的规定。

  地下水是良好、稳定、优质的水源,在我国北方的大部分地区和城市更是重要的水源。但是由于近年来过量开采地下水,在许多地方造成了地下水位下降,甚至在有些地区还造成了地下漏斗、地面沉降、海水入侵等问题。因此,为维持地下水的合理水位,保证地质层的稳定,需要人工向地下回灌补给地下水。在回灌补给地下水时,应注意回灌补给的水质,不能因回灌补给造成地下水水质的下降。回灌补给的水质,应当不低于原地下含水层的水质,如原地下含水层的水质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的标准为Ⅲ类水质的,那么回灌补给的水质至少也应为Ⅲ类水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