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释义】

  本条是关于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中有关部门责任的规定。

  多年来,由于化肥、农药过量或不合理使用,投入量大、利用率低,导致农产品产地和农产品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有必要从法律上加以约束和引导。盲目过量施用化肥以及施用不合理,会带来化肥的养分污染问题。未被利用的养分通过径流、淋溶、吸附和侵蚀等方式进入环境,污染水体、土壤和大气,引起地表水体富营养化和地下水硝酸盐污染等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为此,本条规定,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施用,防止造成水污染,这是本法对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