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释义】

  本条是关于防止农田灌溉污染的规定。

  污水灌溉已成为我国农村水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之一,直接危害着污灌区的饮水及农产品质量安全。随着工业特别是农村乡镇企业和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的产生量也随之加大,如何避免工业废水、城镇污水对农田的污染,最基本的就是达标排放水污染物。为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国家于2006年颁布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废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本标准。有些地方不得不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农田灌溉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