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释义】

  本条是关于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规定。

  本条对原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为:一是扩大了禁止设置排污口的范围,原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中只规定在一级保护区内禁设排污口;本次修订扩大为整个饮用水源保护区都不得设置排污口。二是原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已设置的排污口允许其进行限期治理;本次修订对饮用水水源实行更为严格的保护,对已有的排污口必须拆除。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大事。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是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的关键。对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法律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对违反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