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释义】

  本条是关于禁止新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规定。

  长期以来,产业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一直是我国水环境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经济总量已经位居世界前列。但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产业水平总体上比较低,能源资源消耗严重,污染物排放量大,在加快发展的过程中付出了比较大的环境代价。特别是一些小钢铁、小水泥、小造纸、小皮革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加剧了水环境污染。不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不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水环境污染的问题就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为此,要大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下决心淘汰那些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的落后生产能力,严禁新建那些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针对上述情况,本条明确规定,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本条所列举的这些小型生产项目均是不符合行业准入标准、低水平重复建设比较严重、生产能力明显过剩、严重浪费资源和污染水环境的项目。国家发改委2005年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发布的《关于做好淘汰落后造纸、酒、味精、柠檬酸生产能力工作的通知》等有关国家产业政策的文件中对需要禁止建设和限期淘汰的小型生产项目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