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释义】

  本条是关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管理的规定。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都较高,需要采取比其他保护区域更为严格的保护管理措施。为此,本条规定,禁止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一切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责令拆除或关闭。同时,本条第二款还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活动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对违法本条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