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释义】

  本条是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管理的规定。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相对于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要低一些,在保护和管理上与一级保护区也应有所区别。按照本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凡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包括工厂、宾馆、医院等,均不得建设;其他不排污的项目,应属可以建设。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并不像一级保护区那样,一律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但在二级保护区内从事这些活动,应按规定采取防范措施,防止污染水体。例如,在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应合理确定养殖品种和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发展健康养殖;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开展小规模的生态旅游等,寻求保护与利用的平衡点,促进当地经济、生态、人文与环境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