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释义】

  本条是关于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管理的规定。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是必要时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外围划定的一定区域,设置的目的是保证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要求。本条对在此区域内的项目建设,作出了与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有所不同的规定,即禁止新建、扩建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的,不得增加排污量。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的准保护区,通常范围比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要大。在准保护区范围内,如果一律禁止建设任何排污的建设项目,会使当地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受到较大影响。为此,需要统筹兼顾,既要保证饮用水水源水质符合标准,不被污染,又不致使当地经济发展受到太大影响。按照本条规定,对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的项目建设实行严格限制:凡属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依法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