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防止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威胁供水安全应采取的措施的规定。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会对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造成威胁,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以消除危险。本条列举规定的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或者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排放污染物。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主要针对的是排放严重,或者赶上枯水期,排放的污染物无法稀释的情况;责令减少停止排放污染物,主要针对的是排放量过大,使得排放的污染物接近排放标准或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情况。具体采取何种措施,环保部门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确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立即停止或减少排放,以消除对供水安全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