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释义】

  本条是关于企业事业单位防止水污染事故发生和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时防止污染水体的规定。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是指使用的原料、生产出的产品、运输的货物、储存的物品或排放的污染物中有可能严重危害水环境,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等。这些单位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水环境造成危害,影响用水安全,甚至危及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因此,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根据本单位风险隐患的特点,编制具体、有效、操作性强的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并按照应急方案组织本单位的人员定期进行演练,熟悉应急方案中的各项应急措施。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因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具有高危、剧毒等特性,一旦发生事故致使被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废水、废液流入水体,将会对水环境造成重大危害,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甚至造成公共安全事件。如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由于事先没有设置在事故状态下如何防止污水流入松花江的应对措施,使得因事故泄漏出来的部分物料和循环水以及抢救事故现场的消防水与残余物料的混合物流入松花江,引发松花江水污染的重大事故。这些深刻教训应当认真总结。为此,本条明确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