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规定。

  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等,都属于高污染产品,根据实践经验,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采取禁止或限制使用这些高污染产品的特殊保护措施,有利于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本条规定授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这类特殊保护措施,以保护饮用水水源。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保护水环境的需要,确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