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得在特殊保护水体新建排污口的规定。

  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是需要特别保护的水体,在这些水体建设排污口,必然会对水体造成污染,破坏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危害渔业生产,还可能会影响人体健康。因此,本条规定,在这些需要特殊保护水体的保护区内禁止新设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必须拆除。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的,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