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对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违反这一规定的,应依照本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首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违法行为人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有关设施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同时,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本条规定的罚款额度是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具体数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