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的救济程序的规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我国1999年制定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等作了具体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是运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依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种活动,是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行政复议在范围、程序等方面有自身特有的优势,它具有及时、方便、成本低等特点。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终局裁决,被处罚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来作出最后决定。但是,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处罚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本条原则规定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具体如何依法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法的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程序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果超过规定的时效,被处罚人就失去了复议申请权。

  2.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3.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主体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是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是被处罚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是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6.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处罚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7.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国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在我国,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司法救济,是行政系统外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也是行政相对人获得救济的一个途径。由行政系统外部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监督,更有利于客观、公正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了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除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外,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具体如何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法的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程序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的规定即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2.被处罚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一是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是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是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4.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5.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6.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处罚的,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7.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8.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是程序性的规定,如果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且又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