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二)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被生物摄入体内后,可能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四)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的水体。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中特定用语含义的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作为规范全社会水污染防治活动的法律,对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具有约束力。单位和个人能否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预防和治理水污染,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认识。水污染防治工作涉及一些专业性、技术性问题,为了避免因对本法的有关专业术语发生歧义或有不同的理解而影响本法的执行和遵守,本条对本法中一些专业性较强的专用名词赋予了法定的含义。本条规定的术语解释只适用于本法及其配套法规,不影响学术研究活动中对专业名词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