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 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生效日期的规定。

  一部法律通过以后,就产生了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在什么地域内生效、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这些问题就是法律的效力范围问题。法律效力范围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法律的生效日期是法律的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法律的时间效力包括法律从何时开始生效、到何时终止生效和法律生效后有无溯及力三个问题。根据本条规定,水污染防治法从2008年6月1日起开始生效。水污染防治法是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的,而水污染防治法的生效日期是2008年6月1日。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留出一段时间为实施本法作必要的准备工作,一方面要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这部法律,使他们了解这部法律;另一方面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掌握这部法律,为实施水污染防治法作必要的准备。

  在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生效以前,即2008年6月1日以前,仍将适用原水污染防治法,也就是说,本法对其施行前发生的事实和行为不发生效力,这些事实和行为只有在本法施行后仍然存续的才适用本法规定,这就是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