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出让合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条文注释]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形式。合同是当事人确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形式,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通常,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两种。该款规定排除了口头合同形式,规定书面合同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定形式。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体,即合同双方当事人。

  [参见]

  《合同法》第10、11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8-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