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房地产管理机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房地产管理机构设置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对国家房地产管理体制的规定。依照该款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这里所指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在当前是指国务院所属的国土资源部。

  本条第二款是对地方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的规定。依照该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

  [参见]

  《宪法》第89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