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使用权终止】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土地使用权终止的规定。
依照本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土地灭失,是指土地作为自然和人工的物的绝对消灭,对于任何人而言,该土地均不复存在。土地灭失一般基于自然原因而发生,如湖泊淹没土地、洪水冲毁土地、河流改道淹没土地、地震使土地塌陷。土地灭失,基于土地而产生的权利自然终止。
公布日期:2011-05-31施行日期:2011-05-31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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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31
施行日期 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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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一条 【使用权终止】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土地使用权终止的规定。
依照本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土地灭失,是指土地作为自然和人工的物的绝对消灭,对于任何人而言,该土地均不复存在。土地灭失一般基于自然原因而发生,如湖泊淹没土地、洪水冲毁土地、河流改道淹没土地、地震使土地塌陷。土地灭失,基于土地而产生的权利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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