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出让步骤】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参见]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9、10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