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参见]
《担保法》第33-62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公布日期:2011-05-31施行日期:2011-05-31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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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31
施行日期 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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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参见]
《担保法》第33-62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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