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抵押权设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参见]
《担保法》第53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4-24条
公布日期:2011-05-31施行日期:2011-05-31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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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31
施行日期 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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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十八条 【抵押权设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参见]
《担保法》第53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4-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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