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使用权登记申请与权证颁发】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

  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参见]《土地登记规则》

  《房屋测绘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颁布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规定》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房屋权属证书印制工作的通知》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做好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加强和改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重申房地产抵押登记必须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紧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