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依据本条,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合理地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二是维护清洁适宜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三是协调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的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环境保护法的直接目的;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是环境保护法的根本任务,也是环境保护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促进经济增长是因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有内在的相互制约和依存的关系。这三项立法目的之间有着内在联系。首先,社会生产水平决定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并进而决定人们对环境质量的需求;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物质的丰富,人们会在要求提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同时,要求进一步建设清洁、安静、优美、舒适的环境。因此,把发展经济同环境保护、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三者联系起来为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的客观规律的反映。

  【关联法规】

  《水污染防治法》第1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