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关联法规】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26、34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8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