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具有以下特点:

  (1)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一般为负有一定环保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

  (2)环保监管机构呈多元化倾向,既包括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包括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

  (3)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

  (4)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的执法地位平等。

  【关联法规】

  《水污染防治法》第4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6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