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减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减税的情形,其中第一款规定了特殊人群的减税。根据有关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本法第2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于减征照顾范围。

  需要注意,减税必须遵守如下程序:(1)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免税;(2)纳税人的申请经过审查批准机关审批。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减税、免税的决定;(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该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关联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3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2、43条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6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