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税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条文注释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但应纳税所得额并不等同于个人收入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费用减除标准后的余额。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不同,并且取得某项所得所需费用也不相同,因此,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需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本条逐项列明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慈善捐赠的扣除,是指:(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纳税人通过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助,可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0%内扣除;(3)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部扣除。

  关联法规

  《个人所得税法》第17、18-21、24、26-29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