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境外所得】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消除个人所得税的国际重复征税的规定。所谓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征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只有在两个或多个国家对同一纳税人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国际重复征税。

  本条中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额应纳税之和,为该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限额。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是指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不包括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额。

  关联法规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2-3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