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特定行业经营者的规范】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特定行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的规定。

  本条有三层含义:一是保障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取得控制地位,是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对于保障国民经济稳定运行,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取得控制地位,并不是说就可以实行垄断。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占控制地位,并不等于这些行业都只能由国有独资企业经营,更不是说这些行业的经营者就可以不遵守市场规则,滥用其控制地位,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按照中央确定的“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的精神和“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深化石油、电信、民航、邮政、烟草、盐业和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推进国有资产重组,形成竞争性市场格局”的要求,在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行业中,同样要引导、促进不同经营者进行公平竞争。三是国家对这些行业的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给予保护的同时,又要对其经营行为及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显然,《反垄断法》第七条的规定是全面的、正确的,既遵循了《反垄断法》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般原则,又体现了我国的基本国情。至于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大型国有企业利用其市场控制地位采用乱涨价等手段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正是需要依据《反垄断法》加以解决的,不能因为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就怀疑甚至否定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必要性。

  关联法规

  《民用航空法》第92条

  《邮政法》第2、3条

  《烟草专卖法》第3、4条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6条

  《电信条例》第7-16条

  《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

  《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