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经营者集中的情形】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定。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兼并及购买竞争对手股权或资产等方式进行的企业行为。经营者集中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规模经济,促进企业间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技术方面的合作,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率和竞争力。然而,如果允许它们无限制地并购企业,就不可避免地会消灭市场上的竞争者,导致垄断性的市场结构。因此,我国《反垄断法》第四章规定了控制经营者的集中。

  本条明确了我国《反垄断法》所调整的三种经营者集中的形式:(1)经营者合并。经营者合并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另一种方式是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组合成为一家新企业的法律行为。(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一家企业通过购买、置换等方式取得另一家或几家企业的股权,该企业成为另一家或几家企业的控股股东并进而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另一种方式是一家企业通过购买、置换、抵押等方式取得另一家或几家企业的资产,该企业成为另一家或几家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关联法规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