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决定与公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结果进行公开的规定。

  公开是现代行政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公开的主要要求包括两点:一是执法依据公开;二是行政行为公开。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经营者集中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也要遵循公开的原则。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后作出的决定共有四种,分别为对经营者集中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和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由于后两种决定不仅涉及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利益,而且对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有重要影响,为了确保这两种决定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本法规定必须公开,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而前两种决定一般仅涉及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利益,对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没有实质性的影响,本法没有规定必须公开,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实践的需要向社会公布。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申报集中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帮助上下游或者同行业的其他经营者理解、把握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集中审查标准和竞争政策,从而提高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效率,增强反垄断执法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