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指定经营者的规定。

  《反垄断法》第五章列举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包括:强制交易;妨碍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排斥或限制外地企业参与本地招投标活动;排斥或限制外地资金流入本地市场;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制定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法规。这些规定说明,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在本质上都是一种歧视行为,即对市场条件下本来应该有着平等地位的市场主体实施了不平等的待遇,其后果是扭曲竞争,妨碍建立统一、开放和竞争的大市场,使社会资源不能得到合理和有效的配置。因此,反行政垄断是我国《反垄断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行政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权力,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滥用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这里的限定和变相限定表现形式也有多种,都有一定的强制性,比如,有的通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强制限定或变相限定,有的是在有一定垄断或资源稀缺性质的行业搞强制限制或变相限制。这些都在本条规定的禁止之列。

  关联法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7、23、30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邮政企业强制他人接受其邮政储蓄服务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火车站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处罚当事人认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双鸭山矿务局供电总公司在从事转供电业务中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限制竞争行为和旅游服务机构滥收费用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供电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铁路运输部门限定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铁路运输延伸服务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及行为主体认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信局对不从该局购买手机入网者多收入网费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在玻璃碎险理赔中指定使用福耀玻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