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集中的初步审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初步审查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的规定。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自收到经营者依法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尽快决定其是否批准这次经营者集中。本条规定,初步审查阶段是三十天。初步审查导致两种结果:一是情况清楚,经营者参与的集中对竞争没有影响或影响不大,不需要进一步审查,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进行经营者集中;二是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该集中有可能影响竞争或对竞争造成威胁,将开始进行进一步审查,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应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集中的经营者。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上述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本条第二款是为保护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利益而作出的规定。法律要求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初步审查的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如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按期作出不实施或未按期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为了保护经营者集中的权利,避免因执法机关的原因导致集中不能进行,法律直接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