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被调查对象陈述意见的权利】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条文注释

  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是关于被调查的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和称述意见的权利的规定。

  为了保证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本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权要求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调查,在接受调查时,要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查明事实真相提供便利条件,提供真实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妨碍反垄断执法机构获得真实可靠的文件和资料等,更不得隐瞒、掩盖事实真相,藏匿、销毁证据。对拒不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行政调查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程序性行为,调查方法必须合法、合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和相关人的决定之前,陈述意见是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对此权利应当予以保障。陈述意见包括书面陈述和口头陈述等形式。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其目的是在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权益作出有影响的决定时,能够正确认定事实,依法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