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集中的进一步审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一)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