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对垄断行为的处理和公布】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垄断行为的处理和公布的规定。

  对经营者的涉嫌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据本法第六章的规定进行调查,并依据本法第二章至第四章规定的标准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七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调查核实的垄断行为,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这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法定职责。对于反垄断案件的查处结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布。行政行为公开是规范行政的要求,这有利于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使得公众能够了解政府决策的背景,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效果;有利于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警示其他经营者依法经营;作为遭受损失的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追究违法经营者的民事责任的重要证据,有利于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宣传《反垄断法》,培养全社会的反垄断意识,这在反垄断制度建立的初期尤其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