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审查考虑的因素】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的因素的规定。

  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经营者集中,关键是审查该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从而对经营者集中作出禁止或者不予禁止的决定。为了便于执法,本条对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的因素作了具体规定:

  (1)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越大,对市场的控制力就越大,为了避免集中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维护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本条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作为审查经营者集中的因素之一。

  (2)市场集中度与市场支配地位有着密切的联系,市场集中度越高,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市场集中度比较全面、精确地分析了市场结构,可以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3)市场进入的难度直接决定了申报集中的经营者是否存在潜在的竞争者,为了保持市场的竞争性,防止集中后的经营者在没有竞争压力的情况下失去危机感,不再有技术创新的动力去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审查时,也要考虑对技术进步的影响。

  (4)经营者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除了通过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等因素进行分析,还可以通过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反映出来,审查时不仅要考虑集中后的短期影响,更要考虑长期影响。

  (5)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护竞争和防止垄断,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从长期看,竞争会有效地调节市场的供求,优化配置资源,从而促进和推动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审查经营者集中考虑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是合理的。

  (6)随着经济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和反垄断执法经验的积累,审查经营者集中所应当考虑的因素还会不断地丰富。因此,本条授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还可以在执法实践中认定其他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