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调查中止和经营者承诺制度】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一)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

  (二)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中中止调查制度和经营者承诺制度的规定。

  实践中,对垄断行为的调查较为复杂,时间长、成本高;而且如果没有经营者的配合,消除垄断行为的后果也较困难。因此,本法设计了以上“经营者承诺制度”。这一制度已在国外许多国家实行。反垄断执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处罚只是辅助手段,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其后果,以换取中止调查,应当鼓励。但是经营者的承诺不能成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证明经营者从事了垄断行为的证据,经营者的承诺不能成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证明经营者从事了垄断行为的证据。承诺制度对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要求是: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的后果,经营者承诺采取的措施应当是有效和切实可行的,该措施应当能够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合理期限内消除该行为的后果。对于经营者的承诺,反垄断执法机构没有必须接受的义务,决定终止调查属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由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承诺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决定。

  本条所称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是指经营者为了使反垄断执法机构接受其承诺而提供的、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中止调查决定产生实质影响的信息。并不是任何资料细节的错漏都会导致反垄断执法机构恢复调查,如果中止调查决定是经营者通过欺诈获得的,应当恢复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