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禁止排斥或者限制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禁止性规定。

  “地区封锁”是指地方政府或者其职能部门通过行政权力建立起市场壁垒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经济活动中实施地区封锁的决定》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以任何方式阻挠、干预外地产品或者工程建设类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对阻挠、干预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纵容、包庇,限制公平竞争,都属于经济活动中的地区封锁的行为。

  我国经济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征,经济利益是驱动地方政府搞地方保护的内在动因。由于地方政府承担着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职责,在目前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划分不对称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往往会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保护本地企业、本地市场,进而达到保护财源的目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除包括限制外地商品流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入外地市场这些涉及商品流通的地域性限制外,还包括对资金、技术、人员流动和企业跨地区联合的限制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阻碍、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目的是,保护本地经营者的利益,使外地经营者无法对本地经营者形成挑战,排斥、限制正常的竞争,其结果会使可竞争的统一市场转变为趋向垄断的市场结构,破坏比较优势,保护落后,最终也不利于本地区经济的发展,同时通过行政权力实施地区封锁的过程中也极易官商勾结,滋生腐败。为此,本条明确规定予以禁止。

  关联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限制竞争行为和旅游服务机构滥收费用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