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及其宽容条款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是指经营者既违反本法第十三条关于禁止横向垄断协议的规定和第十四条关于禁止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又不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满足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豁免的情形。另外,只要有证据证明经营者达成了垄断协议,即使尚未实施,反垄断执法机构也有权处以罚款。

  本条第二款为更加有效地查处反垄断案件和节约执法成本,规定了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本条第三款所称“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是指行业协会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行业协会不属于本法第十二条定义的“经营者”,但是在中国的实际情况中,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情况却时有发生,其危害性比经营者自己达成的垄断协议更大。因此,本法对行业协会法律责任作出了特别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经营者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垄断协议的,不能以行业协会的组织行为为理由要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