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竞争经济,市场中的经营者都享有参与竞争的权利,其他经营者都不得剥夺。同时,经营者应当依法参与竞争,不得实施垄断行为,排除、限制竞争。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排除、限制竞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人不履行民事法律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财产责任为主;二是以等价、补偿为主;三是向特定的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责任。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失具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依据具体情况和有利于受损失人的原则确定。《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十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或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失具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依据具体情况和有利于受损失人的原则确定。

  关联法规

  《民法通则》第6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