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赔偿】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条文注释]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比较全面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参见]

  《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