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

  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释义】

  本条规定了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进行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是使用一般或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组织形式和设备对特殊儿童、少年所进行的达到一般的和特殊的培养目标的教育。特殊教育学校产生于18世纪的欧洲,一些进步的教师和医生曾提出各种理论为特殊教育奠基,逐步形成了聋教育学、盲教育学、弱智教育学等。19世纪有的医生和教师提出了治疗教育学理论。19世纪末心理学的发展使特殊儿童心理学产生,出现了“特殊教育学”。20世纪中期特殊教育概念有所扩大,研究对象从学龄残疾儿童大规模地扩展到学龄前残疾儿童的早期诊断与教育训练,同时特殊教育也延伸到残疾青年中的中等和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研究内容包括特殊教育与社会发展的关系,特殊教育对象的早期发现、早期鉴定与评估,特殊儿童的早期干预,特殊教育的目的、任务,特殊教育的体系、组织形式、方法和内容,教师的培训体系和设备、教具,各级各类特殊形式与普通教育的共性与特殊性,等等。研究方法除了一般教育学的方法外,更多采用正常儿童、少年与特殊儿童、少年教育比较研究的方法。

  开设适合残疾幼儿、儿童的特殊教育机构,是为了对这部分孩子有针对性地实施必要的学前教育,这样做有利于这部分孩子早期的功能训练和智力开发。实践证明,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进行得越早,功能补偿的训练和智力开发的效果也越明显。对残疾儿童进行学前教育,对于开发残疾儿童的智力,健全残疾儿童的心理,有重要作用。《残疾人教育条例》对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做了具体规定。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通过以下机构实施: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普通小学的学前班和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的学前班;残疾儿童家庭应当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关于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方针,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和家庭,应当注重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就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提供咨询、指导。

  在普通教育以外设立一些初级中等以下的特殊教育机构以及在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有助于这部分适龄孩子完成义务教育所规定的学业,为他们日后走上社会打好文化基础。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教育工作,应当坚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并根据学生残疾状况和补偿程度,实施分类教学,有条件的学校,实施个别教学。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应当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的特点。

  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属于选拔性教育,对符合条件,又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可以更好地调动并且发掘这一部分残疾青年的潜能,使他们能够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经过多年的艰辛探索和实践,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符合自身特点的残疾人高等教育办学模式。一是在普通高等学校中创办特教学院。1987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吉林省政府联合举办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这是我国第一所高等特殊教育学院。之后,天津理工学院聋人工学院、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等相继创办。这些专门教学组织的成立,对于整合教育资源,集中优势发展特殊教育,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成为我国特殊高等教育的骨干力量。二是在普通高等学校开设专门招收残疾人的专业。1985年,山东滨州医学院创办了全国第一家专门招收肢体残疾学生的医疗二系,通过参加全国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学制为五年。另外,上海美术学院、江苏金陵职业大学、湖北荆门大学等,开办了招收残疾人的系或班,成为残疾人高等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三是普通高等学校直接招收残疾人随班就读。自1985年教育部发出通知,提出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招收残疾青年的一系列要求后,每年都有上千名残疾考生进入普通高校学习。这种教育模式符合“全纳性教育”思想,有利于残疾学生的心理康复,也有利于实现教育资源的共享,是一种值得积极倡导的开放式办学模式。四是残疾人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函大、夜大、电大等形式,吸收了大批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特别是现代网络远程教育技术的推广,使得残疾人成人高等教育前景更为广阔。

  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由普通职业教育机构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组成,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体。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残疾人职业教育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合理设置专业,并根据教学需要和条件,发展校办企业,办好实习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