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向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社区就业岗位开发等公益性就业服务,以及向用人单位提供基本的招聘服务的公益性就业服务机构。

  残疾人作为一个特殊的就业困难群体,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点服务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如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

  职业指导是指针对残疾人学历、技能水平等较低的现状,通过对其提供职业咨询和指导服务,帮助残疾人进行科学的职业选择,实现就业。政府应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职业结构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针对残疾人的具体情况,提供不同的就业指导,引导其转变就业观念,开发其就业潜力,帮助其选择适合的职业。

  职业培训是指通过对残疾人进行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知识、技能,较为容易地实现就业。根据残疾人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充分利用各种有效的培训手段,开展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就业训练,将技能知识和就业信息传授给残疾人。主要包括组织实施各种培训项目、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引导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针对残疾人特点,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公共实训基地,面向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并积极推行创业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补贴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政府设置,信誉程度高,用人单位比较愿意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布求职信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合理统筹信息资源,实现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围绕残疾人的自身情况及具体需求,优化业务流程,为残疾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第二款是关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规定。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专门负责为残疾人群体提供就业服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事业单位,接受劳动部门的业务指导,是国家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和特殊需要,设置特殊的培训手段和条件,使在普通培训机构中难以接受培训的残疾人可以得到职业培训,实现就业。其他职业培训机构,也应接受残疾人参加培训。对在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中学习且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酌情给予补贴。农村残疾人职业培训以乡(镇)为单位,依托当地各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活动,对残疾人进行随班培训或单独设班培训。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针对残疾人劳动者,组织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如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具体包括:调查分析社会职业变动趋势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开展对残疾人个人素质和特点的测试,并对其职业能力进行评价;帮助残疾人了解职业状况,掌握求职方法,确定择业方向,增强择业能力;向残疾人提出培训建议,并负责向就业训练机构推荐;指导用人单位选择招聘残疾人的方法,确定招用残疾人的条件和标准;对从事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提供开展和生产经营方面的咨询服务:对在校的残疾学生,提供咨询和服务,进行职业指导;对有一定的就业条件而未就业,需转换职业和已就业需要提高技术水平的残疾人所进行的职业技能训练,包括就业前培训、岗前训练、转岗训练和在职训练等。二是为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为其招聘残疾人提供便利。